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的又一次提高,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汇算清缴时,以报代备,不需要专门备案或审批;预缴时,在申报界面选择“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