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创烨工贸有限公司土地回填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连云港创烨工贸有限公司土地回填项目 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连云港市瑞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 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连云港创烨工贸有限公司土地回填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
一、本招标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连云港创烨工贸有限公司土地回填项目
2.工程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境内
3.工期要求:10天
4.招标内容: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
二、资格要求(资格后审):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申请人资质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屋建筑工程或土石方工程施工。;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四)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外地投标人必须保证中标后在连云港市注册分公司,并在连缴纳有关税收(详见连建管(2006)308号文)。
2、建造师执行“连建管(2006)636号文”: 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托的建造师进行投标。一个建造师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需承担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必须在上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原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建管科备案后方可承担。
(1)依据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的查询采用投标单位信用承诺书的方式自行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本工程要求各投标人应对企业自身、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本工程执行苏建规字【2013】4号文,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就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4、本工程执行苏清办【2011】13号、苏清办【2012】14号、苏清办【2013】10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1】9号、连清办【2013】6号文、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5】6号文、连清办【2015】9号文、连清办【2015】15号文、苏清办【2016】7号文、连建招【2009】277号文、连清办【2016】2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报名时将不予受理。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人必须执行连建综[2006]542号文,苏建工(2006)164号文规范劳动用工,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中标单位须提供市清欠办出具的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证明。
6、投标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慎重考虑拟安排工程管理的项目人员,项目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7、按“苏建规字【2013】4号文”规定: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申请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1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8、本工程执行苏建规字[2014]2号文、苏建招[2015]29号文。
9、本工程执行执行连建发[2019]182文。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11、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12、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始终,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终止该投标人的招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三、获取文件方法:
投标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5 时 00 分至 17 时 30 分(公休日、节假日不休),项目负责人提供代理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报名缴费并获取招标文件,500元/每标段,招标文件费用售后不退。
联系人:陈涛
电 话:132 6017 0282
E-mail:ztbcg777@163.com